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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初稿形成后,与委托主体沟通哪些内容
文章出处:
发表时间:2024-10-11
根据《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报告初稿形成后,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主体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沟通:
(一)委托评估的项目背景、资产状况、评估范围、评估目的等报告内容与委托评估的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二)对委托主体在资产评估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重项、漏项等的处理情况;
(三)评估的初步结论;
(四)委托主体应当出具的有关资产权属、划拨、核销及特殊财产处理的批文等证明资料;
(五)评估结果与审计结果的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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