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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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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土地评估
文章出处:
发表时间:2024-09-23

房地产土地评估业务范围

一、土地出让

二、转让租赁

三、抵押贷款

四、征收补偿

五、损害赔偿

六、司法鉴定

七、课税估价

八、保险估价

九、其它企业经济行为的需要

 
一、土地出让
目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在招标出让方式中,出让方要确定招标底价,投标人需要确定投标报价;在拍卖出让方式中,出让人需要确定拍卖底价,竞买人需要确定自己的最高报价;在挂牌出让方式中,出让人需要确定挂牌底价,竞买人需要确定自己的最高报价。
因此,无论以哪种出让方式,都需要对拟出让地块进行估价,为出让人确定各种出让方式底价提供参考依据,或者为欲受让人确定各种出价提供参考依据。
 
二、转让租赁
房地产转让包括买卖、互换、赠与以及其它合法方式,如作价入股、抵偿债务等;房地产租赁包括房屋租赁、土地租赁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土地所有权人(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地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由于房地产一般价值量较大,无论转让还是租赁,价格偏差都会使一方承受损失,所以,在房地产转让和租赁时为避免遭受损失,往往需要房地产估价为其确定转让价格、租金等提供参考依据。
 
三、抵押贷款
房地产由于具有不可移动性、寿命长久、价值量大、保值增值等特性,是一种良好的用于提供担保的财产。
房地产抵押贷款对房地产估价的需要,主要有以下七种:初次抵押估价、再次抵押估价、增加抵押贷款估价、抵押期间价值监测、转抵押估价、续抵押估价、处置抵押物估价。
 
四、征收补偿
房地产特别是土地,是各种生产、生活等活动都不可缺少的基础要素,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时需要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其它房地产进行征用或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0号令,2011年1月21日)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五、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房地产损害赔偿的类型主要有:
(1)因规划修改给房地产权利人等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2)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妨碍了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造成相邻房地产价值损失的;
(3)使他人房地产受到污染,造成他人房地产价值损失的;
(4)因施工中挖基础不慎使临近建筑物受损,造成临近房地产价值损失的;
(5)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地产价值损失的;
(6)因未能履约使他人工程停缓建,对他人造成损失的;
(7)因对房地产权利行使不当限制,例如错误查封,对房地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
(8)因异议登记簿当,造成房地产权利人损害的;
(9)因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其它房地产损害赔偿。
上述各种类型的房地产损害赔偿、补偿,均需房地产估价为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确定赔偿或补偿金额提供参考依据。
 
六、司法鉴定
在房地产强制拍卖、变卖、抵债、征收、征用、损害赔偿等活动中,经常发生有关当事人对房地产价格、补偿金额、赔偿金额有异议的情况。这些均需要权威、公正的房地产估价,为争议各方当事人调解、仲裁或诉讼提供参考依据。
 
七、课税估价
有关房地产的税种很多,比如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这些税种的计税依据通常是房地产价值、租金或者以房地产价值、租金为基础的房地产余值、增值额等。税务机关需要掌握真实可靠地计税依据,就需要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计税价值。
 
八、保险估价
房地产是一种重要的财产,难免会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影响而遭受损毁或灭失,从而需要保险。房地产保险对房地产估价的需要,一是在投保时需要评估保险价值,为确定保险金额提供参考依据;二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需要评估所遭受的损失或者建筑物重置价格、重建价格等,为确定赔偿金额提供参考依据。
 
九、其它企业经济行为的需要
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对外投资、合资合作、资产重组、产权转让、租赁、清算等经济行为,需要对企业资产或其中的房地产进行估价,为有关决策提供依据。